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社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女。
被告熊某,衡东县城关阳光书苑业主。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某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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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罗源
审判员李芳仪
人民陪审员李树藻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罗源打印责任人龙娟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