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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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被批准逮捕(在逃),2010年10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徐X超、徐X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高峰、殷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X红的亲属张XX、徐X超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某军,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徐X红家,因责任田接壤处所种桐树归属问题发生纠纷。1993年10月27日11时左右,被告人徐某在地里阻止被害人徐X红刨树时发生争执,争执中,徐某持木棍将徐X红头部打伤,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徐X红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针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某、徐X治等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称不是故意杀人,很后悔,希望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徐某构成故意伤害不持异议。被告人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偶犯,主观恶性小,且被害人有过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徐X红两家在该村西南地的责任田相邻。1993年10月27日上午,徐某在本村徐X有家帮忙盖房,被害人徐X红及其母亲张XX找到被告人徐某说徐某刨两家地边上树的事,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害人徐X红和其母张XX回家拿了铁钎和斧子去地里刨剩下的一棵树,被告人徐某拿一木棍去阻止。在地里,徐某持木棍将徐X红头部打伤,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徐X红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在本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某2010年10月8日供述:1993年阴历九月十三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俺村徐X有家盖房子,我在那帮忙盖房子,盖房子的地点就在俺村西南地新濮公路路南边,离我家的责任田不远。当时我家的责任田正好和俺村徐X红家的责任田相邻,因为前几年徐X红的父亲未经我父亲允许弄了七棵桐树苗栽在我家相邻的地边上了,我父亲找到徐X红的父亲不愿意,徐X红的父亲就对我父亲说树苗已经栽上了,到时等树长大了咱两家分了,当时我父亲也没有反对。到了1993年秋后,徐X红也没有和我们商量就把这七棵桐树刨走五棵,剩下两棵其中一棵还是死的,当时我没有对徐X红家里的人说就把这棵死桐树刨走做了个门框。就因为这事这天上午,我正在给徐X有家帮忙盖房子,徐X红找到我说这棵死桐树的事,当时我就说这些树说好是我们两家的,你不和我们商量就刨走五棵,剩下的两棵就是我们的,就这样我们两个就在那吵了起来。后来我对他说你先回去,这事等到晚上我们两个清说,徐X红就走了。等了一会儿,徐X红就从家里拿了一把斧子和一把铁锨到我们两家地边上去砍剩下的那棵桐树,我一见他也不和我商量就砍那棵桐树,就过去拉他不让他砍,接着我们两个人就打起来了。当时徐X红手里拿了把铁锨,因为当时徐X红三十多岁,长的又壮,我才二十岁,我拍打不过他,就从盖房子的地方拿了一根木棍,我们两个就打起来了。当时我记得他用铁锨照住我打了一下,我躲过去了,他没有打住我,然后我就用木棍照住徐X红的头部打了一下,徐X红没有倒下,手里拿铁锨还想打我,我就接着用木棍照住他的头部又打了一下,这一下把徐X红打倒了。我一看徐X红趴在地上了,我就扔掉手里的棍子跑了,我跑时还看到徐X红想从地上爬起来,最后是否爬起来没有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听说徐X红死了,我吓得也不敢回家就带着我爱人郭X外逃了。后来我们跑到范县X村就在那做起服装加工生意了。

2、证人张x年10月27日证言:前几年我们两家在地边上种了几棵树,现已长大成材,他家的几棵已挖走了,又挖了我们家一棵,剩下一棵我们要挖,徐某不让。今天,徐X红去问徐某,徐某在盖房子那儿,徐X红一问他徐某就大骂。我儿子徐X红就拿斧子去砍树,徐某拿个木棍走了过来,约有四、五公分粗细,四尺多长,从后面照头上打了一棍,随即徐X红头上流了许多血,昏倒在地上,也把我压在底下,徐某还不住手,照头上身上又打了几棍,直到我起来喊救命,徐某才拿着槐树棍跑了。

3、证人韩某1993年10月28日证言:1993年10月27日上午12点左右,我和王X田顺新濮路从西往东走时,看见徐X红已倒在地上,徐某打了徐X红两棍,具体打在哪个部位没看清。

4、证人王X田1993年10月28日证言:1993年10月27日上午,我在棉地摘花,下晌回到公路,我和本村X英(徐某的大嫂)一起回家,当走到公路上时,看到徐某和徐X红吵架,当时徐某手里拿着木棍,照着徐X红打了一棍,我们也害怕不敢近前,打了一棍后,当时徐X红也没还手,就倒下了,把徐X红他娘也压倒了底下,随后又照徐X红的身上一直打,象锤玉米一样,我和徐某他嫂一直也不敢走,站在公路上,天快黑后,徐某就手拿着木棍往回走,当时,棍上有许多血,他边走便往土里扎,走到徐X有的盖房那里起着自行车往西跑了。

5、证人徐X有1993年10月28日证言:1993年10月27日上午9点多,徐X红去找徐某(当时徐某正在给我帮忙盖房)说“志胜你为啥把我的树挖走”徐某说:“不是你的树,是我的树。”当时没听到他们骂,我把徐X红吵走了。大概过了半小时左右,徐X红和他娘又去了,他们三人就吵,我又把他们吵开,随后徐X红他娘说:“去把他的树挖了(因徐某说是他的树)。”徐X红就拿着铁锨和斧子去挖了,我就又干活了,没在意。当听到徐X红他娘呼救时,我才叫人跑了过去,当时徐某骑着车子往西跑了。

6、证人徐X亮1993年10月28日证言:1993年l0月27日上午9时左右,徐X红走到我哥徐X有盖房那里说:“志胜,你为啥把我的树挖”徐某说:“不是你的树。”随后我哥把徐X红吵走了。停了有半小时左右,徐X红和他娘又回来了,三人就吵,当时志胜说:“孝帽还是你的咧。”后徐X红他娘说:“走,拿斧子和铁锨给他挖。”随后徐X红拿着东西(斧子和铁锨)去挖了,不知道徐某啥时间拿着木棍走了。当时我们都没在意,干活了。当听到徐X红他娘呼喊时我们才跑过去了,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了。

7、证人徐X宽1993年10月28日证言:1993年10月27日上午,徐某在给我帮忙,本村徐X红找来问志胜挖树一事,后徐X红的母亲又来吵,徐X红又从家里拿来斧子和锨去挖树。具体徐某什么时拿着槐树棍去我不太清楚,只知道徐某打过后拿来木棍,扔到我还盖房的前面,约有一米多远,随后骑着他的自行车一直往西跑了。

8、证人徐X群1993年10月28日证言:1993年10月27日上午,我同街坊徐某等人在村X路沿给徐X亮建房帮忙,上午约10点左右,徐X红去找徐某,说啥一棵树的事。吵了一会儿,我们建房的人将他们劝开。徐X红走后,大概在上午10点多钟时,我见徐某拿一条约4尺来长的木棍去屋西边了。由于屋墙挡着,我也看不见他的去向,再说,我也不知道他去拿一条木棍打架,当时我也没有拦。

9、证人徐X敏1993年10月28日证言:1993年10月27日上午,我与街坊徐X群等人在马路X街坊徐X亮建房,上午约10点左右,我见徐某拿一条约四尺长的木棍走了,我正在提泥,没有操他的心。

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现场位于滑县X村西500米,新濮公路南200米处的徐某地里。徐某家地西邻徐X令家地,东邻徐X红家地,在徐某家地与徐X红家地接壤处有一棵桐树,桐树根部北侧有砍痕。

11、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徐X红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徐X红及被告人徐某的年龄身份。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所持的被告人系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改平

审判员廖奇志

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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