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
法定代表人曹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魏晓华,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座落于衡阳市X区产权证号为(略)的六合大酒店房产。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不服该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查封。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并及时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随后,异议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经审查,异议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自愿撤回异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光前
审判员周小良
代理审判员郭小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婕晖
校对责任人:郭小军打印责任人:邓婕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