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2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XX到睢阳区新城国际X号楼和X号楼之间的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张丽的白色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余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2009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XX到睢阳区阳光小区X号楼西车棚内,盗窃被害人蒋友恭的黑色比德文电动车一辆,价值7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3、2009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XX到睢阳区凯帝花园X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郝利华的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余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4、200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XX到睢阳区凯帝花园X号楼下,盗窃被害人李培先的白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余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5、200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XX在梁园区X路丹尼斯超市北门东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王作华的浅红色夏普牌折叠式自行车一辆,价值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6、200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XX在梁园区X路丹尼斯超市北门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郭林的蓝色兰迪牌折叠式自行车一辆,价值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7、200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XX盗窃深蓝色斯波斯曼折叠式自行车、黑色小鸟牌折叠式自行车、米黄某自由行牌折叠式自行车、红色赛诺牌折叠式自行车、黑色津阳光牌折叠式自行车各一辆,总价值88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X、郝XX、蒋XX、李XX、王XX、郭XX的陈述;3、证人余XX、赵XX、史XX、张XX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5、扣押、发还物品物品清单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9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XX到睢阳区新城国际X号楼和X号楼之间的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张丽的白色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余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2009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XX到睢阳区阳光小区X号楼西车棚内,盗窃被害人蒋友恭的黑色比德文电动车一辆,价值7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3、200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李XX到睢阳区凯帝花园X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郝利华的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余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4、200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XX到睢阳区凯帝花园X号楼下,盗窃被害人李培先的白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余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5、200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XX在梁园区X路丹尼斯超市北门东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王作华的浅红色夏普牌折叠式自行车一辆,价值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6、200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XX在梁园区X路丹尼斯超市北门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郭林的蓝色兰迪牌折叠式自行车一辆,价值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7、200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XX盗窃深蓝色斯波斯曼折叠式自行车、黑色小鸟牌折叠式自行车、米黄某自由行牌折叠式自行车、红色赛诺牌折叠式自行车、黑色津阳光牌折叠式自行车各一辆,总价值88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XX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至10月份,分别在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国际X号楼和X号楼之间的车棚内、阳光小区X号楼车棚内、凯帝花园X号、X号楼下、梁园区X路丹尼斯超市北门东侧停车场内等地盗窃电动车四辆、自行车七辆。
2、被害人张X陈述证实,2009年9月X号晚上,放在睢阳区新城国际X号楼和X号楼之间车棚内的白色速派奇牌电动车被盗,价值1500元。
3、被害人蒋XX陈述证实,2009年9月30日晚,放在阳光小区X号楼西头车棚下的黑色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被盗。
4、被害人郝XX陈述证实,2009年10月6日晚上,放在凯帝花园小区X号楼下的银灰色爱玛牌电动车被盗,价值1000余元。
5、被害人李XX陈述证实,2009年10月11日下午,放在凯帝花园X号楼下的白色小鸟牌踏板电瓶车被盗,价值2000余元。
6、被害人王XX陈述证实,2009年10月14日下午,停放在梁园区丹尼斯超市北门停车场的粉红色夏浦牌折叠式自行车被盗,价值200元。
7、被害人郭X陈述证实,2009年10月15日下午,停放在梁园区丹尼斯超市北门停车场的蓝色兰迪牌折叠式自行车被盗,价值200元。
8、证人郭XX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购买了李XX盗窃的一辆电动车和一辆自行车。
9、证人余XX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购买了李XX盗窃的三辆自行车。
10、证人赵XX证言证实,购买了李XX盗窃的三辆自行车。
11、证人史XX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在文化中路悦华大酒店东侧路南拐角处,赵海峰、郭明钦、余燕广购买了李XX盗窃的自行车。
12、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4日下午13时,李XX在梁园区丹尼斯超市北门停车场盗窃一辆粉红色自行车。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XX辨认,余燕广、郭明钦、赵海锋购买了其盗窃的自行车。
1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李XX处扣押红色折叠式金泰美牌自行车一辆及作案工具,从赵海锋处扣押深蓝色折叠式斯波斯曼自行车、蓝色折叠兰迪牌自行车、黑色折叠小鸟牌自行车各一辆,从余燕广处扣押粉红色夏浦牌自行车、米黄某折叠自由行牌自行车、红色折叠赛诺牌自行车各一辆,从郭明钦处扣押黑色津阳光牌自行车、比德文电动车各一辆。黑色比德文踏板电动车已返还蒋友恭、粉红色夏浦折叠式自行车已返还王作华、蓝色兰迪牌自行车已返还郭林。
15、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比德文牌黑色电动助力车价格为700元,津阳光小型自行车价格为80元,7辆小型自行车均价为200元。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李XX出生于1989年1月5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陈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