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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继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某告张继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张继东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于2002年7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张益铭,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取名张益康。因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每况愈下。自2005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从未与家里联系过,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某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某费用由原告负担。

为支持其诉某,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新密市X村存为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实原、被告的关系、婚生子情况以及被告自2005年11月份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2、原、被告的结婚证两份,用于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婚生子张益康的户籍证明,用于证实张益康的出生情况;4、本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用于证实2010年3月23日原告曾经起诉某婚的事实。

被告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张益铭,2002年7月20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取名张益康。2005年11月被告张继东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0年3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某婚,同年7月23日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某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某费用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张继东自2005年外出,长达近六年未归,没有履行过其应尽责任,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某婚的诉某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长期离家未归,婚生子随母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继东离婚。

二、婚生长子张益铭、次子张益康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宏伟

审判员马振伟

审判员高朝阳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肖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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