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男,35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丙,男,9岁。
法定代理人彭某乙,男,35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丁,男,57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戊,女,55岁。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64岁,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某,女,55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3岁。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X镇澧洲大道。
负责人胡某己。
上诉人彭某乙、冯某丙、冯某丁、胡某戊与被上诉人肖某、荣某、原审被告中国结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主体错误,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某国
代理审判员龚哲羲
代理审判员左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