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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乙、冯某丙、冯某丁、胡某戊与被上诉人肖某、荣某、原审被告中国结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男,35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丙,男,9岁。

法定代理人彭某乙,男,35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丁,男,57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戊,女,55岁。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64岁,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某,女,55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3岁。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X镇澧洲大道。

负责人胡某己。

上诉人彭某乙、冯某丙、冯某丁、胡某戊与被上诉人肖某、荣某、原审被告中国结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主体错误,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某国

代理审判员龚哲羲

代理审判员左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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