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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35岁。

上诉人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0)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顾某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顾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柳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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