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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某某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云罡,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甲诉某告李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云罡、张某某,被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4月9日,原、被告通过河南省宅急购房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并同时支付了定金x元,且于同日支付给河南省宅急购房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中介信息服务费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多次要求被告配合过户,但被告总是以各种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推脱不予过户。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某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协议》;2、被告返还定金x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被告赔偿其他损失3000元。

被告辩某,1、原告起诉某属实,被告并未违约,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同意解除合同,返还原告定金x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9日,原告李某甲(购买方、甲方)与被告李某乙(出售房、乙方)签订《房产交易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一、房屋状况:房屋坐落于管城回族区X街南中大道西X幢X单元X层西户,房屋建筑面积为88.21平方米,房屋权属证明为契证,预计交房时间为2011年6月X号之前;二、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成交总价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x元),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定金届时冲抵交易款)人民币贰万元(¥x元),其余交易款项,乙方于甲方负责给乙方所购房产更名或过户前支付,预计时间为2011年7月10日;三、税费承担:本协议房产转让交易之前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出资,过户及营业税及中介信息服务费等由乙方出资;四、甲方义务: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权属更名过户等手续,因无法履行该义务导致本交易不成功的,视为甲方违约;五、乙方义务:乙方确认已实地考查并对上述房产的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产;六、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各项款项,每逾期一天应按照迟延付款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天数超过15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通知乙方,乙方所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本合同条款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已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由违约方承担,如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同时赔偿;若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干预或开发商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买受本协议房产的,则本协议终止,相关事宜价、乙双方协商解决;七、补充条款:若房产证下来时,甲方如不配合过户及因哄抬价格导致此房屋不能正常过户的,甲方需赔偿乙方违约金订金的三倍;过户时乙方替甲方支付解押费用(抵房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x元人民币,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李某甲建业花园购房订金贰万元整李某乙”。2010年8月份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相关手续时,被告称由于本案所涉房屋系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办理过户需由原告缴纳房屋剩余款项后银行才能办理解押手续,并称房屋所有权证存放于所在单位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统一保管。原告认为应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才能将剩余房款支付给被告。导致双方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所签房产交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合同后,原告未按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据该合同向原告收取的定金x元应予返还,原告的该项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及赔偿其他损失3000元的诉某请求,因其不能证明被告单方违约,故该部分诉某请求,证据不足,本院本予支持。鉴于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1年4月9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签订的房产交易协议;

二、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甲定金人民币x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1095元,被告李某乙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倩影

人民陪审员易国伟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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