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清、刘某善:
关于刘某清申请执行刘某善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10月13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1999)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强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