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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张某申请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段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张某,基本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段某依据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张某还下欠申请执行人段某人民币x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立案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王小兵

执行员王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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