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刘某因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初字第14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株洲市X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房屋租赁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所侵占的房屋在华容县,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