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吕某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岳阳市房产局与上诉人达成的《关于吕某信访问题的处理协议》属民事行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岳阳市房产局为处理好吕某信访问题,于2010年8月27日与吕某达成《关于吕某信访问题的处理协议》,该协议是岳阳市房产局依职权与吕某协商处理好信访事宜,促其息访的行为,主体不平等,不具备民事行为特征。吕某香所诉房产系解放前的私房,解放后由政府代管,是否为吕某所有,属政府主管部门落实私房政策的范畴,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对吕某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