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本溪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女,1961年出生。
本溪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9月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驾驶辽x逗∩托招ㄆ屯悼冢驹邢鹎祷境阏」俺非温到3客诳湓衅恍绞蚍南淼仿衣嘤2颉鲆雍w望,当其打开驾驶座位车门时,刮倒了正常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司某某(男,48岁),司某某倒地后被万某驾驶的正常行驶中的辽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辽x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右后侧撞击,致使司某某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致脑干功能、呼某、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认定,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另查明,本案经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解,被告人郭某已与被害人司某某的家属达成协议,郭某赔偿司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万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万某、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马某某、王某某、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死者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肇事司机驾驶证信息,被害人家属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死者司某某结婚证,强制险保险单,本溪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协议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尸表检验报告书,尸体解剖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