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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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被告伍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司机,江华县人。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某,男,汉族,江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江华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伍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分担原告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x.64元。被告未予答辩。

简要事实:2009年5月12日凌晨4点,原告和被告一同乘坐合伙经营的桂x号货车到道县装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重伤。由于双方无法就合理合法分担原告为合伙事务受伤的损失,原告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伍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x元,此款定于2009年12月18日全部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原告陈某某负担259元,被告伍某某负担3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勇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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