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龙某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君民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系因君山区教育局的过错和侵权造成权益损害而提起的诉讼,符合民诉法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立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诉请君山区教育局为其恢复编制,安排工作并赔偿因除名而造成的工资损失,属教育部门人事管理范畴,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