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岳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庞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利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路深华商业大厦办公2205。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进,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庞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进,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柳某,男,汉族,出生于(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某戊,男,汉族,出生于(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付某,男,汉族,出生于(略),住(略)。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己,男,汉族,出生于X年X月X日,住湖南省岳阳县X镇X路X号。
上诉人岳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利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庞某丙与被上诉人柳某、彭某戊、付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建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启宇、审判员陈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闻丽担任记录。上诉人岳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某丁,上诉人深圳利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庞某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史进及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柳某及柳某、彭某戊、付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部分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上诉人岳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黄启宇
审判员陈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