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8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9月8日经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8日由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5月份,被告人田某在商丘市X区X路“霞光”宾馆内以电信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收取宽带网费,骗取商丘市X区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币96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陈述;3、证人聂某证言;4、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确有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本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田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晏玉君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