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县X村民委员会养殖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容县X村民委员会大湖组。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容县X乡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容县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华容县X村民委员会养殖组因与被上诉人华容县X村民委员会大湖组、华容县X乡人民政府、华容县X村民委员会因养殖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建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强、代理审判员陈值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容县X村民委员会养殖组以经过本院协调,已消除相关顾虑为由,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容县X村民委员会养殖组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容县X村民委员会养殖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征收2500元,其中由华容县X村民委员会养殖组承担。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