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4年6月6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06年1月18日止)。2010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96年4月17日因犯组织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3年9月13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05年8月21日止)。2010年2年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某、被告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l2月至20l0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利先后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袁锦华和被告人刘某等人。被告人刘某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购进毒品除自己吸食外,还向吸毒人员宗某、罗某等人贩卖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l0年2月8日,在华容县X乡路,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毒品冰毒l克,付款400元。

2、20l0年2月9日,在华容县X镇华泰宾馆7058房,吸毒人员袁锦华向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毒品冰毒l克,付款500元。

3、20l0年2月l3日,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家中,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张某甲赊购毒品冰毒l0克、麻古50粒。

4、20l0年2月l8日,吸毒人员袁锦华再次向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毒品冰毒l克,付款500元。

5、20l0年2月23日,吸毒人员宗某、罗某等人在华容县X镇中税宾馆打牌时“抽水”500元,向被告人刘某购得冰毒一小包(约0.5克)和麻古2粒,几人共同吸食后,又继续“抽水”,要求被告人刘某继续提供毒品。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张某甲电某联系要赊购冰毒20克,张某甲示同意。双方见面后,一起骑摩托车来到刘某家。途中,被告人张某甲将毒品冰毒放入刘某的口袋。到刘某家后,刘某将2月l3日所欠的毒资5000元还给张某甲,并共同将被告人张某甲身上的一包冰毒藏匿于刘某家中衣柜的毛毯内。二人离开时,被告人张某甲要被告人刘某骑摩托车送其到新华宾馆,当张某甲备与吸毒人员李某丙交易毒品时,三人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干警从被告人张某甲身上缴获冰毒重9.9克,从被告人刘某身上缴获冰毒l8.7克、麻古42粒,后又从被告人刘某家中搜出冰毒l03.5克。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收缴的毒品、电某和毒赃照片、毒品理化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为毒品犯罪分子张某甲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甲、刘某均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张某甲系吸毒人员,其购进毒品主要是为了吸食,而不是贩卖牟利。2、张某甲主动交代在刘某家藏匿有毒品并带公安干警前往缴获,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l2月至20l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利将从广东毒贩“阿龙”(在逃)手中购进的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袁锦华和被告人刘某等人,共贩卖毒品冰毒145克、麻古50粒。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毒品22.4克,窝藏毒品l03.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l0年2月8日,在华容县X乡路,被告人刘某以4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甲手中购买毒品冰毒一小包,重约l克。

2、20l0年2月9日,吸毒人员袁锦华通过吸毒人员李某乙介绍向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毒品。当日,在华容县X镇华泰宾馆7058房内,被告人张某甲将l小包冰毒(重约1克)贩卖给袁锦华,收取毒资500元。

3、20l0年2月l3日,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家中,被告人刘某从张某甲手中赊购毒品冰毒l0克、麻古50粒。

4、20l0年2月l8日,在华容县X镇华泰宾馆7058房内,吸毒人员袁锦华从被告人张某甲手中以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一小包,重约l克。

5、20l0年2月23日,被告人刘某与宗某、罗某等人在华容县X镇中税宾馆打牌时,宗某提出凑钱买毒品吸食,于是便采取“抽水”的方式抽取500元交给被告人刘某,要刘某买毒品来一起吸食。被告人刘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0.5克冰毒和麻古2粒,大家一起吸食完后,觉得不过瘾,被告人刘某就电某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赊购冰毒20克,被告人张某甲表示同意,但要被告人刘某归还2月13日所欠的毒资5000元,刘某答应后,就骑摩托车到华容县一中门口与被告人张某甲见面。被告人张某甲提出到刘某家去,于是二人骑摩托车一起去刘某家。途中,被告人张某甲将毒品冰毒放入刘某的口袋。到刘某家后,刘某将所欠5000元毒资还给张某甲后,二人共同将张某甲身上的一包冰毒藏匿于刘某家二楼一衣柜的毛毯内。二人离开刘某家时,被告人张某甲要刘某骑摩托车送其到新华大酒店,当被告人张某甲准备与吸毒人员李某丙交易时,三人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被告人张某甲身上缴获毒品冰毒9.9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刘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l8.7克、麻古42粒(重3.7克)经鉴定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藏匿于被告人刘某家中的毒品冰毒,并带公安干警从刘某家中搜出毒品冰毒l03.5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了他介绍吸毒人员从被告人张某甲的手中购买毒品的事实。

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了2010年2月23日,他通过李某乙的介绍准备从被告人张某甲的手中购买毒品,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3、宗某、孟某、张某丁、罗某等证人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2月23日,在华容县X镇中税宾馆打牌时吸食了毒品,并抽水500元要刘某去购买毒品的事实。

4、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的毒品、电某、毒品和毒赃的照片,证实了收缴、扣押物品的情况,照片经二被告人辨认无异议。

5、通话详单,证实了2010年2月23日,二被告人之间的通话情况以及被告人张某甲与吸毒人员李某丙通话情况。

6、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以及被告人张某甲主动交代藏匿在被告人刘某家中的毒品的情况。

7、(岳)公(刑)鉴(理化)字[2010]X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2010年2月23日晚,从被告人张某甲身上缴获的毒品3包,净重9.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刘某家缴获毒品24包,净重l03.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8、(岳)公(刑)鉴(理化)字[2010]X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2010年2月23日晚,从被告人刘某身上缴获的毒品1包,净重l8.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42粒,净重3.7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9、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的供述,均供认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没有贩卖毒品的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甲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窝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窝藏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当日向朋友提供的少量毒品以及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赊购的毒品系与朋友共同出资并共同吸食而为,因被告人刘某系吸毒人员,有吸毒史,且目前尚无证据证实其曾经贩卖过毒品,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但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科刑。被告人张某甲、刘某均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毒品的下落,且被告人张某甲、刘某均认罪态度较好,可据此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对张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一)项、第某、第某百四十八条、第某百四十九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九条、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被告人刘某的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甲良

审判员李某丙球

审判员汤洪清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喻蓓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