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佩锋,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诉被告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修岭,被告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佩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通过征婚网站认识,于200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的性格、家庭教养、生某习惯反差巨大。被告在日常生某中对原告从不关心,还将原告多年的日记及往来书信全部销毁。被告对原告的亲朋好友冷眼相对,对原告的父母无任何孝敬可言,不让原告回家看某年迈的母亲。原告多次找被告谈心,被告却不理不睬,依然我行我素。被告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受孕后,因被人碰撞而流产。从此被告的性格更加孤僻怪异,在极度猜忌心理的驱使下,对原告的日常工作、生某、行动、交往进行跟踪调查。后被告又编造虚假事实,到原告单位诬告陷害原告。被告私自配备了原告所有的钥匙,将原告放在车里的行车证、驾驶证、加油卡、身份证、广发信用卡(被告从该卡中恶意透支x元)私自拿走,并从原告的办公室中私自拿走多张银行卡、存折(被告从银行卡折中取走x余元)、毕业证、职称证书等各种有效证件及x元现金。2011年7月21日早晨,被告将属于原告个人财产的车辆开走。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郑州市X区X路东、七里河路北美景某城一期X号楼X层X号的房屋一套;3、分割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x元和股票价值x元;4、被告少分或不分被其非法抢夺、藏匿、转移的原告名下银行卡内的存款x元及现金x元;5、被告承担其恶意透支广发银行卡所欠的现金x元及利息;6、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汽车一辆(发动机号:x,车牌号码:x);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通过网络认识,朝夕相处一年半后,于200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前婚后感情很好。婚后,被告表示不希望原告继续保留与其前妻的日记和情书,原告答应了予以销毁。被告对原告的身体健康某的比自己都重要,并陪原告的父母逛商场、看某、购物,有适合原告父母的物品都会计划购置,而总遭到原告的拒绝。试管婴儿助孕手术成功后,尽管妊娠反应特别严重,但被告考虑到不忍心让原告一人承担生某子的费用和生某压力,仍坚持工作,从未因身体不适影响原告加班、旅游及和朋友聚会。从2011年7月下旬,原告开始夜不归宿,经被告诚恳相劝,原告不为所动,故被告才请原告单位领导帮忙相劝,被告用车、拿走存款都是用来看某。被告自认识原告以来,对婚姻投入了全部的爱情和真情,把原告视为至亲的爱人,一生某依靠,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康某与被告景某于2007年通过网上征婚认识,于200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通过试管婴儿助孕手术受孕,后因被人碰撞而流产。此后,由于双方沟通较少,常发生某吵。经本院多次进行调解,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均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上征婚认识后恋爱,相处至2009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应属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现原、被告虽因沟通较少发生某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进行思想沟通和感情交流,夫妻关系应该能够改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康某与被告景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998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卫霞
人民陪审员高福祥
人民陪审员王爱敏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邱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