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负责人马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杨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11)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定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孟君、代理审判员刘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定波
审判员姚孟君
代理审判员刘霁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朱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