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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与被告韩某、岳阳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岳阳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蔡某与被告韩某、岳阳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春汉、人民陪审员李玉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记录。2011年9月30日,原告蔡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计x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甘春汉

人民陪审员李玉洲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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