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宜章县某包装材料厂。
负责人姚某,该厂负责人。
被告刘某,女。
被告王某,男。
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章县某包装材料厂诉被告刘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10年元月以来,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宜章县某包装材料厂瓦楞纸板,至2011年5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某、王某欠原告宜章县某包装材料厂货款共计x元。经催讨,被告刘某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货款x元。原告宜章县某包装材料厂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王某支付货款x元;按月息2.5%支付2011年6月至7月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770.9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王某下欠原告宜章县某包装材料厂货款x元,自愿在2011年9月6日前支付6万元,2011年11月1日前支付6万元,余款x元在2012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宜章县某包装材料厂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425元(已减半),被告王某、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国玉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