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男,44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男,44岁,汉族,住(略),市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07)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0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周某丽为被执行人周某担保偿还该债务,但周某丽履行担保责任,现查明,周某丽在鹿邑县X村信用联社有工资存款户,账号为(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周某丽在鹿邑县X村信用联社的工资存款5000元,账号(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玉玺
审判员李明东
审判员孙永连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翟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