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江苏腾飞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诉被告江苏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1年7月12日被告江苏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1200万元,合计3700万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于2011年7月31日前偿还700万元,于2011年8月31日前偿还1000万元,2011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万元,于2011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0万元。
二、如果被告江苏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王某可就被告尚未履行的全部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王某负担x元,被告江苏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x元(于履行最后一次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人民陪审员王某彦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