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恒美国际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伟,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周口市诚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侯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乙。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诚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口市诚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是在周口市X区,本案的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也是在周口市X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周口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周口市诚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告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是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单位,本案系铁路运输企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周口市X区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在周口市X区人民法院与我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选择在我院起诉并无不当,我院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五条、第某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某二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某条第(一)项、第某、第某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周口市诚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李东奎
审判员张育音
审判员刘建梓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慧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某二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某条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事、商事纠纷案件:(一)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第某当事人对上列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不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情况下,案件一般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第某条本规定所称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是指下列单位:(五)其他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