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2011年7月3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建房,房屋为砖混结构,一楼一道地梁,二楼两道上翻梁,北山瓷片和门窗水电归原告,高某按西院高某,地基多加点水泥,一袋两锅,62地基,只有二楼上翻梁用大沙,其余全部石沫;房屋质量一般化,价款每平方米28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订金2000元,上人进砖付2万元,主体砌成付全部面积百分之八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冉满仓
代理审判员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李震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