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路永强,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哈尔滨市X区X路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凰县X镇综合服务社。
法定代表人龙某,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生、付某某,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乙、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吉信镇综合服务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乙、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永强、刘某某,被上诉人凤凰县X镇综合服务社、法定代表人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生、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乙。
审判长:杨某乙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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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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