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4年3月2日出。
委托代理人赵卫华,民权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于2010年11月2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苹果款x元。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1)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炜,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卫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中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盛立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