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龙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迪,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耀华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大田湾武陵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汉云,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穆某与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耀华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穆某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穆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穆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穆某承担。
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余霞
审判员杨某福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