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
被告管某,女。
被告廖某,男。
原告黄某与被告管某、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管某、廖某所有的华凌之星牌湘x重型自卸货车(现停放在汝城县厚坊停车场)予以扣某,原告黄某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某被告管某、廖某所有的华凌之星牌(x)湘x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现停放在汝城县厚坊停车场);扣某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谷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