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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同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5日8时许,城关居民黄某杰在固始县X路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厮打,黄某杰的父亲黄某海赶到,相互厮打,在厮打中,陈某某将黄某海打伤,固始县人民医院诊断黄某海为肠破裂,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海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陈某某赔偿黄某海住院、治疗等各项费用x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8时许,城关居民黄某杰在固始县X路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厮打,黄某杰的父亲黄某海赶到后,参与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陈某某将黄某海打伤,固始县人民医院诊断黄某海为肠破裂,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海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陈某某赔偿黄某海住院、治疗等各项费用x元,被害人黄某海及其家人表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人向本院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陈某某不再犯罪,其所在社区承诺落实帮教。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被害人黄某海陈某;3、证人陈某、陈某×、黄某×、许某证言;4、鉴定结论;5、抓获经过及破案简记;6、户籍证明、拘某、取保候审决定书;7协议书及申请;8、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人保证书、社区证明及帮教承诺。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所致,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人保证其不再犯罪,所在社区承诺帮教,判处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继武

审判员汪耀洲

审判员贾学友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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