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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公司因与被告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因与被告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公司诉称:2009年3月18日,原告与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经国家专利局授权,取得专利号为ZL(略).1玩具刀(烈焰)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经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2010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销某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玩具烈焰刀,且被告销某的产品包装盒上还标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铠甲勇士LOGO”美术作品,造成了相关公众混淆。被告销某的产品已经落入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某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略).1)的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共计x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2日,原告奥飞公司与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玩具刀(烈焰)”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3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略).1,专利图片如下:

该专利系玩具枪的外观设计,设计要点在于整体为双刀和双手柄两部分组成,其相邻部分由不规则五边形链接;该玩具刀的双刀向上(即刀刃与刀柄方向相反,且为垂直),双刀为逐渐缩小设计,刀尖背部有对称小内凹设计,双刀背部有4个对称内凹设计;该玩具刀刀柄为对称双手柄,两手柄与三边形垂直,两手柄之间为平行设计,且柄尖内凹;双刀与手柄链接为不规则三边形,双刀与三边形链接为两个不规则三边形突起链接,链接三边形中间上面为不规则五变形突起,下面为桃心突起组成,其中桃心突起两边为对称圆形突起设计。2010年6月24日,原告奥飞公司与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签订协某,约定双方名下的所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权利存续期内由奥飞公司许可第三人生产、销某、使某;涉及双方共有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由奥飞公司独立开展对涉嫌侵权行为申请行政查处、公证证据保全、侵权诉讼等司法保护措施。

2010年10月26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秦瑶来到长沙市高桥大市场现代商贸城X楼X-4CX号克成玩具店,秦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四十件(套)玩具,并当场从该店取得“克成电游玩具总批发”销某单两张,以及“长沙克成电游玩具谢俊”名片一张。秦瑶对所购玩具进行了拍照,拍得照片三十七张。销某单上显示涉案被控侵权玩具刀在内的烈焰刀2套购买价格为16元,单价8元;名片上标注有“长沙克成电游玩具谢俊”的字样,并记载有电话0731-(略),手机(略),地址为长沙市高桥现代商贸城玩具大世界X栋X楼CX号等信息。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公证处封存的涉案实物,涉案被控产品包装上标注有“铠甲战士”的标志,包装及产品上均无生产厂家信息。该产品外观如下图:

(正视面)(后视图)(俯视图)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原告认为二者完全相同。

原告提交了编号为(略),金额为1000元的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公证处公证费票据,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的发票号为(略)、金额为3000元律师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0)粤穗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协某、(2010)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处和律师费发票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依法拥有ZL(略).1玩具刀(烈焰)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在专利有效期内按时缴纳年费,该专利合法有效。原告经与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协某后,依法取得独立开展申请司法保护措施的权利,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经比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玩具刀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系玩具刀,属于同类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图,被控玩具刀具备了涉案专利设计要点所述全部特征,采用了与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外观设计,故本案属于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外观设计的情形,被控侵权产品玩具刀的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侵权。

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某、销某、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被告某某经营的长沙市X区克成电游玩具商行未经专利权人合法授权或许可,对外销某涉案玩具刀产品,构成对涉案ZL(略).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被告某某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某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定额赔偿。因此,本院将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立即停止销某侵犯原告某某公司ZL(略).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公司经济损失x元;

三、被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4000元;

四、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璋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某、许诺销某、销某、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某其专利方法以及使某、许诺销某、销某、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某、销某、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某解决;不愿协某或者协某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某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某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某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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