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X街道办事处安平北路,住江西省乐平市X街X巷。2010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喻某经事先联系,在本区X镇X路洪家河桥南侧准备将随身携带的3本共计150份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出售给李某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现场共查获4本共计200份发票,其中3本为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1本为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经鉴定,被告人喻某携带的200份发票均系非法制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殷某、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证明,名片,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明知系假发票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