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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刑事罚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范××,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X镇。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范××犯协助执行卖淫罪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范××交纳罚金1000元。现被执行人范××已自觉履行,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人民法院,本案执行清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范××的罚金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

审判员王××

审判员雷××

二○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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