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男。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乙,女。
上诉人尚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张某,被上诉人袁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袁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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