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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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天水市X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2月1日转为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天水市X区看守所。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门口,因房屋买卖与被害人王某录发生纠纷,在厮打过程中,其父王某成用镢头在王某录腿部击打数下,被告人王某某在王某录右腰部踢一脚,致王某录受伤。经天水市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录右第九肋骨骨折属轻伤;腰背部、双下肢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王某某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处刑,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录均系天水市X村民。2008年10月份王某录搬至我市X镇宝泰家园居住,2008年底委托其兄王某俊将其在本村的房院出卖。王某俊与王某某口头达成房院买卖协议,将王某录房院以7.6万元出卖给王某某。2009年2月双方因房院水路界限问题发生矛盾。2009年12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及其父王某成、妻子王某霞去王某俊家询问买房一事时与王某俊发生纠纷并厮打。王某俊之子王某春得知此事后,打电话叫来四叔王某录、四婶李娥娥及堂兄王某学。下午15时许,王某录与妻子李娥娥、侄子王某春、王某学找到王某某家理论,双方再次发生厮打,厮打中王某成用镢头在王某录腿部击打数下,被告人王某某在王某录右腰部踢一脚,王某某母亲王某叶用巴掌在王某录脸上乱打,致王某录受伤;王某春与王某学撕扯王某某时,王某春在王某某左眼部击打一拳;李娥娥与王某霞厮打时将王某霞额头咬破,头发撕掉少许。后双方被围观村民劝开。王某录伤情经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1.急性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2.右侧第九肋骨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天水市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录右第九肋骨骨折属轻伤;腰背部、双下肢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王某某左眼外伤属轻微伤。王某霞颜面部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王某某、王某录各自打电话报案。

另查明,2011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王某俊、王某录、王某文起诉至我院,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以(2011)秦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王某录退还王某某房款x元、装修费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5元,共计x元。

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王某某家属与王某录达成经济赔偿协议:由王某某赔偿王某录各种经济损失共计x元,与本院(2011)秦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相抵,由王某录退还王某某人民币x元,已履行完毕。王某录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录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中午,侄子王某春给我打电话说,王某俊因为卖房子的事情,被王某某一家打了,叫我回去看看,我就叫侄子王某学开车将我与妻子李娥娥拉到我二哥王某俊家。下午15时许,王某录与王某春、王某学、李娥娥去王某某家要求给王某俊看病,双方发生厮打。王某春与王某某理论时将王某某打了一巴掌,王某学没有动手,王某成用镢头在我腿部击打数下,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右腰部踢一脚,王某某母亲王某叶和王某某妻子王某霞在我头上乱打,致我受伤。其后被同村王某俊和王某堂扶至王某俊家休息。

2.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第一份供述,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上午,我与父亲王某成、妻子王某霞到王某俊家问买房的事情时与王某俊发生纠纷,王某成与王某俊互相撕住,王某成抓伤了王某俊的脸,王某俊将王某成的牙齿打掉了三颗,其中有两颗是假牙。下午15时许,王某录与王某春、王某学、李娥娥来闹事,王某春与王某学将我抓住,抓伤了我的脖子;我左眼睛也被打伤,但不知是谁所致伤。王某录与王某成互相撕扯,王某录将王某成的脖子抓伤,王某成用镢头背在王某录腿部击打一下。后看到王某录打我妻子王某霞,便过去在王某录右腰部踢一脚。王某霞脸上的伤是王某录和李娥娥打的,王某霞被李娥娥从脸上咬了一口,头发被撕掉了些,胸部和胳膊的伤是被王某录用拳打的。

3.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中午,二叔王某俊打电话说被王某某父子打了,下午我就与四叔王某录、四婶李娥娥坐车到齐寿乡X村,并与堂兄王某春一起去王某某家要求给王某俊看病。王某春先过去将王某某抓住,扯上要给其父王某俊看病去,撕扯了一阵王某某就挣开了。王某成拿了一把镢头在王某录腿部击打三下,王某录侧身倒地,王某某过去又在王某录腰部踏一脚。第二天,王某录被送往医院看病。

4.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中午,看到父亲王某成脸上有伤,在得知是被王某成、王某某、王某霞三人打伤后,便打电话叫四叔王某录、堂哥王某学回来。下午15时许,我与王某录、王某学、李娥娥来到王某某家,我将王某某从衣领上抓住往外拉,要求给我父亲看病,王某某的脸被院边的树枝划伤,我就将王某某放开。这时王某成拿了一把镢头在王某录腿部打了一下,王某录就倒地了,然后王某成又用镢头击打两下,王某某过去又在王某录腰部踏了一脚或两脚。我将王某成的镢头夺下后,王某成的女人王某叶就把王某成抱住了。

5.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丈夫王某录得知王某俊被打后与侄子王某学一起赶回老家,下午15时许,我与王某录、王某学、王某春到王某某家理论,王某录与王某成在一起讲理,我被王某叶、王某霞撕扯着头发拳脚相加。谁打了王某录没有看见,只看见王某成提的镢头。打架后看见王某录没有伤,只是走不动,被人扶到侄子家后的第二天才看见王某录腿上有伤,送到医院检查后得知王某录肋骨断了。

6.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上午,我与儿子王某某、儿媳王某霞到王某俊家问买房的事情时与王某俊发生纠纷,我与王某俊互相撕扯,争吵中被王某俊用拳头打掉两颗牙齿,两颗牙齿均系假牙,我将王某俊的脸抓伤。下午15时许,王某录与王某春、王某学、李娥娥来家里闹事,王某录将我从衣领上抓住,撕扯中王某录将我脖子抓伤,被人拉开后我过去看见王某春与王某学两人将王某某衣服抓住,王某某脸上有伤。我便回去拿上家中的镢头,在王某录腿部击打一下。王某霞的伤是王某录和李娥娥打的,王某霞被李娥娥从脸上咬了一口,头发被撕掉了些,胸部和胳膊的伤是被王某录用拳打的。

7.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下午15时许,王某录与王某春、王某学、李娥娥来到我家,一进院子王某录便上前将王某成从衣领上抓住往外扯,王某春还在后面推着王某成,他们将王某成扯到院外路边时,我就上前在王某录的脸上打了两巴掌。这时王某春和王某学过去将王某某抓住一边往外扯一边拳打脚踢,王某春将王某某的眼睛上打了一拳头,王某某急了就与他们拳打脚踢着,他们打完后,王某某过来从王某录腰上踢了一脚,这时王某录便过去打王某某,被王某成用镢头从王某录的小腿上捣了一镢头,等王某成再次举起镢头打王某录时被我挡下了。在一边的李娥娥和王某霞还在相互撕扯着,最后被同村的王某俊和王某军等人拉开了。

8.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上午11时许,我与丈夫王某某、公公王某成到王某俊家问买房的事情时,王某成与王某俊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扯,我与王某某上前分解,二人一直撕扯着到路边,被同村人分开。回去的路上才知道王某成的牙齿被王某俊打掉了。下午15时许,王某录与王某春、王某学、李娥娥来到我家,一进院子王某学就说给我二爸(王某俊)看病走,说着王某春和王某学过去将王某某一边一个抓住,这时王某录将王某成从衣领口抓住往外扯,李娥娥将我从额头上一口咬住,当时就咬出血了,我就从李娥娥腿上踢一脚,被同村人拉开后王某录过来就从我胸前打了两拳头。

9.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我到邻居王某成家串门时,王某录与王某春、王某学、李娥娥来到王某成家,王某学一进门就问王某某:“你把我二爸打成那样咋弄呢,看人走哩吗。”王某某还没回答,王某春和王某学两人将王某某衣服抓住扯到院边上,我与王某堂、王某军三人过去劝阻。此时李娥娥与王某霞撕扯到一起,互相撕住头发,我又过去将李娥娥劝回王某春家。当我再次返回时看到王某录在路上的一堆粪上坐着,王某某在路边站着,左眼下边有一点血,王某学和王某成两个争吵着,王某成手中拿着一把镢头给王某学比划疆界。过了约半个小时,我与王某堂将王某录扶回了王某春家,当时没有看见王某录有外伤。

10.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我到王某成家串门时,王某录与王某春、王某学、李娥娥来到王某成家,王某学一进门就说:“王某某你把我二爸打倒不管了吗走给我们看走。”说着王某春、王某学将王某某一人一个胳膊拉着出去了,王某录在王某某后面推着,这时王某成赶忙将手中抱着的孩子交给我后赶出去。等我将孩子交给王某成的二儿媳出去看时,见王某某的眼睛被打青了,王某霞的头发被扯掉了些,王某录睡在地上,王某学和王某春在一边吵,劝了一会他们就走了。

1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我到王某成家串门时,王某录与王某春、王某学、李娥娥来到王某成家,王某学一进门就给王某某说看我二爸走,说着王某春、王某学将王某某扯到了院外,其与王某俊也就跟着出去,看见双方争吵着将对方推来推去,我与王某俊把双方往开拉,拉开后看见王某某的眼睛上有血,怎么形成的没有在意。王某霞与李娥娥互相撕扯着,王某录在路边坐着。我将孩子送回家返回现场时看见王某录已经离开了,王某成提着镢头比划着。并证实王某录曾与王某某撕扯。

12.证人丁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下午,我在家中听到有吵架声,出去后看见王某霞与李娥娥两人互相撕着对方的头发,王某某被周围的人拉着,眼上有伤,王某录在路边的电杆跟前坐着。

13.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下午3时许,我在家中听到有吵架声,出去后看见王某成与王某某父子骂王某录,王某某的脸上有血,王某录在路边坐着,王某录的女人李娥娥与王某某的女人王某霞互骂,我将李娥娥劝走了。此外在场的还有王某春、王某学、王某叶,他们都在互相骂。

14.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上午,王某成与王某某、王某霞到我家中问买王某录房子的事情,王某成将我衣领抓住往外扯,我也抓着王某成的衣领,往外走时其不小心用胳膊肘在王某成嘴上捣了一下,将王某成的牙齿捣掉了。后王某霞上前将我脸上一顿乱抓,王某某在我左脸上打了三四巴掌,同村人王某武、王某某、王某生将双方拉开。

15.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上午9时许,王某成与王某某、王某霞到王某俊家与王某俊发生争吵,王某成与王某俊互相撕扯,王某成在王某俊脸上捣了几拳头,王某霞将王某俊脸抓烂了,王某俊用胳膊一拦将王某成的牙齿打掉了,后双方被村民劝开。

16.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上午11时许,我听见有人吵架,出去看见王某成、王某某、王某霞在王某俊家吵架,王某成与王某俊互相撕扯着对方的衣服,王某俊的脸上有血,王某成的牙齿被打掉了,至于怎么打的没看见,我就把双方劝回去了。

17.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8日中午路过王某俊家时看见王某俊与王某成互相争吵,我将双方劝开了,当时王某俊脸上有血迹,王某成说他的牙齿被打掉了两颗,在场的还有王某某和王某霞。

18.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证人许XX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王某录、王某某、王某霞的受伤程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虽曾翻供,但审理中又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鉴于本案系由民事纠纷引发,被告人王某某又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琼

审判员甄瑾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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