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某。
委托代理人包慨成,上海市六角城(略)事务所(略)。
申请人袁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薛某,目前在(略),是申请人的母亲。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6年前患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症),目前记忆较差,智能衰退,胡言乱语,行为紊乱,生活无法自理。现在(略)治疗。故诉至法(略):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中,申请人提供了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史卡及证明、居委会证明,均证实:被申请人患老年痴呆症,智能衰退明显,生活不能自理。
本(略)认为,根据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史卡及证明、居委会证明等均证实,被申请人目前的状态,确实无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邵坚烈
书记员陆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