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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温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若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采用撬门的手段进入永嘉县X镇某某阀门公司的办公室,窃取组装电脑1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经估价鉴定,被盗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2138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00元。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已追回。

2、201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采用爬窗的手段进入永嘉县X镇顶派大楼三楼的某某实业公司办公室,窃取联想电脑1台和组装电脑1台。经估价鉴定,被盗联想电脑价值人民币1875元。

3、201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窜采用爬窗的手段进入永嘉县X区某某鞋服公司三楼办公室,窃取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估价鉴定,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85元。

4、201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采用撬门的手段进入永嘉县X镇顶派大楼一楼的浦西第一卫生室,窃取被害人叶某丁的组装电脑1台。经估价鉴定,被盗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220元。

5、201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采用撬门的手段进入永嘉县X镇某某服饰公司二楼办公室,窃取组装电脑3台。经估价鉴定,被盗3台组装电脑总价值人民币7976元。

6、201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采用撬窗的手段进入永嘉县X镇X街X号某某锻钢阀门厂,窃取组装电脑1台。经估价鉴定,被盗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2244元。

7、201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窜至瓯北镇浦西二幼X幢X号前,窃取被害人叶某丙停放在此的白色奥拓轿车内现金4000元和香烟4包。经估价鉴定,被盗2包中华烟价值人民币82元;2包蓝利群烟价值人民币32元。

8、2010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乘永嘉县X镇X路X号某某乐足浴按摩店内无人之机,潜入店内窃取店主即被害人黄某某的组装电脑1台、三星数码相机1部、现金100元。经估价鉴定,被盗三星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621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乙涉案财物计人民币x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组装电脑二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丁、叶某丙、黄某某的陈述,证人俞某、侯某、尹某、叶某丙、苏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装机配置单、销售单、收款收据、发票、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杨某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乙能够自愿认罪,决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乙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等,返还相应被害人或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谷曼青

人民陪审员刘兰芬

人民陪审员刘晓峰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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