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诉戚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男,被告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钟x,男,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戚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x区x排x号。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上海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戚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如下: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6329.4元;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戚x人民币8000元;

二、原告上海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戚x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纠纷就此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3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秦晨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