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男,被告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钟x,男,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戚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x区x排x号。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上海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戚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如下: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6329.4元;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戚x人民币8000元;
二、原告上海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戚x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纠纷就此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3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