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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园石化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方园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甲。

委托代理人郝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上诉人河南方园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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