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程某,女,出生于(略)。
原告孙某诉某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1993年9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婚后两人感情还不错,但2006年起,被告痴迷邪教,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并于2007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婚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某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自愿负担抚养费。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孙某超,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孙某强。婚后双方感情不错,2006年双方开始因家庭杂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7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原告诉某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自愿负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被告因与原告感情不和离家出走多年,不尽妻子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女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程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孙某超、次子孙某强由原告孙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李冠杰
人民审判员张巧霞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