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许昌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2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书亮、朱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闫某冒充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警察,以不用考试就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岳某乙等七人现金共计x元。经查询,被告人闫某为七名被害人所办证件均为假证。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闫某经岳某甲介绍,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岳某乙现金3400元。经查询,所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假证。
2、2010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闫某经唐某某介绍,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丙现金2500元。经查询,所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假证。
3、2010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闫某经唐某某介绍,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丁现金2800元。经查询,所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假证。
4、2010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闫某经唐某某介绍,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邢某某现金2800元。经查询,所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假证。
5、2010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闫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现金1500元。经查询,所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假证。
6、2011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闫某经岳某甲介绍,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3800元。经查询,所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假证。
7、2011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闫某经岳某甲介绍,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穆某某现金700元。经查询,所办理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假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乙、赵某丙、赵某丁、邢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穆某某的陈述、证人岳某甲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长葛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领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及许昌市X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长葛市公安局政治办公室关于该局无姓名为“闫某”的人员的证明、长葛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刑事照像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物证制式警服上衣一件、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交通警察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x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闫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春红
审判员高建民
代理审判员王某洋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吴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