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王龙塔行政村X村。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王龙塔行政村X村。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王龙塔行政村X村。系被告黄某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诉被告黄某、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已与被告庭外调解处理,并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南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振龙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诹赯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