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被告:胡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6年认识,2007年1月4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婚后发现被告染有恶习,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特别是被告赌博成性,一夜间把原告父母给的压箱钱和被告父母给的买车钱全部输光。被告不务正业,无钱便向父母要,父母不给便与之吵架,打架。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更加剧烈。原告一说就与原告吵架,并动手打人。原告在家无法生活,也无经济来源,无奈原告一个人外出打工。原告外出三年多,被告不管不问,一直没有找原告。原、被告已分居三年多,完全没有夫妻感情,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只是打过牌,但没有打牌成性。被告没有见原告说的5000元。原告跑出去,被告找过多次。仅因吵架而说分居不属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长葛市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审查登记表和结婚声明书,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结合原告举证的证明目的,本院可确认该证据的证据效力。
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9月份自由恋爱认识并定婚,2007年1月4日在长葛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便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二人未共同生育子女。因家务琐事,二人出现生气和打架现象。2007年12月,二人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因生气致二人分居达三年之久,其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保明
审判员:张建岭
审判员:李某奇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陈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