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柏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男。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海林。
上诉人安阳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柏某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侯某、王某、谷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武丽霞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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