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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7月6日被郑州市X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抓获,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7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7月3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7月3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7年认识了城关镇居民陈xx,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居住,在居住期间,陈xx共借给陈某某现金14.6万元。2008年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分手,陈xx另行租住在城关镇X路一商品房内,2009年1月28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到陈xx的房间内,将陈xx放在房间客厅内的1万元现金盗走。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判处。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意不深,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xx于2007年相识,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居住,期间陈xx借给陈某某现金14.6万元。2009年初二人租住在城关镇X路一楼房一室一厅内。2009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陈xx因琐事发生争吵,次日早上,二人再次争吵后,被告人趁陈xx不备离开二人租住房,并将陈xx放在客厅内的1万元现金拿走。2009年1月29日陈某某通过其朋友阎xx将该1万元又还给了陈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失主陈xx的陈某,证人王x、李xx、马xx、韩xx、陈xx、郁xx、张x、阎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郑州市X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抓获经过、陈某某所打欠条、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被告人与失主系恋人关系,二人有一定的经济往来,且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人于次日即将所盗款归还,并征得了失主的谅解。考虑被告人的主观犯罪恶意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普

审判员郭庆华

审判员张红伟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孟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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