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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武汉市胜祥玻璃有限公司、天门荣成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区创业道X号。

负责人程某,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胜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村陈家湾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门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X区内。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2010)武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定:一、武汉市胜祥玻璃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略).53元,利息、罚某、复利(略).48元(截至2010年4月13日);二、武汉市胜祥玻璃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略).53元的逾期罚某(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自2010年4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天门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天门市仙北工业园第X栋、X栋、X栋、X栋、X栋、X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天门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武汉市胜祥玻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范围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武汉市胜祥玻璃有限公司、天门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2010)武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定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代理审判员陈庆芳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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