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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景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x微型普通客车,沿固始县城关王审知大道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王审知大道建国农机服务中心门前路段时,将同向步行的张学文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乔某某驾车逃逸,张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2月27日死亡。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张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过失犯罪;2、被告人系初犯,愿意赔偿。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x微型通客车,沿固始县城关王审知大道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王审知大道建国农机服务中心门前路段时,将同向步行的张学文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乔某某驾车逃逸,张受伤后被送到县人民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于2009年12月27日死亡。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方赔偿被害方损失x元,得到被害方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黄××、冯××、张××证言、鉴定结论、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学友

审判员汪耀洲

审判员刘继武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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