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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电国际永兴分公司湘阴渡供电所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有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请求判令被告胡某偿还借款x元。2008年8月13日被告胡某向原告田某借款人民币x元整,双方未约定利息,但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诉讼,请求追回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欠原告田某现金8万元整属实。限被告胡某于2010年9月16日前偿还2万元,2010年10月16日前偿还3万元,2010年11月16日前偿还3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有德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肖敦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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